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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邢环南和罚﹝2021﹞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邢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3
    决定机关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