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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69****7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叶民金初字第289号
    案号 (2019)豫0422执恢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20-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耀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万元;在清偿本金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月利率14.85‰)计付自2015年7月18日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付红利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河南鑫海精纺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易源科纺有限公司、刘宏云、段素香、鲁秋香、鲁耀伦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河南鑫海精纺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具体设备名称、数量、规格以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编号为平工商财押舞2014-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享有抵押权;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宋耀宗、付红利、河南鑫海精纺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易源科纺有限公司、刘宏云、段素香、鲁秋香、鲁耀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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