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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69****7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81民初89号
    案号 (2019)豫0481执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6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张勇军、李平、刘宏云、段素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3201582.95元; 二、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段素香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10号楼1层10s117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009613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在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26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1331元,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张勇军、李平、刘宏云、段素香负担34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红鸽 审 判 员 谷聪一 人 民 陪 审 员 夏丹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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