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税二稽罚[2019]228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你单位于2015年8月,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杭州格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44130,发票号码03154665#,票面金额25864.11元,税额4396.89元,价税合计30261.00元,上述发票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2、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款,你单位已于2015年8月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4396.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9.84元、教育费附加131.91元、地方教育附加87.94元。3、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资产价值,你单位已于2015年9月开始计提折旧,并于2018年8月份提完折旧,净产值为零。导致2015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873.79元,应予纳税调增;2015年度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9.84元、教育费附加131.91元、地方教育附加87.94元,合计439.69元,应予纳税调减。纳税调整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828225.6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7056.4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06447.8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08.53元;2016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8621.37元,应予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55.34元;2017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8621.37元,应予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93.21元;2018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747.58元,应予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62.1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4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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