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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和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642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302民初4363号
    案号 (2017)川1302执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2-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曾和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作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15万元为基数,从实际借款的2013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息;2、以10万元为基数,从实际借款的201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作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被告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 限公司、曾和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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