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寿光鼎豪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立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526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2民初4443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25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日期 | 2017-10-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寿光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前向原告青岛中恒泰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林志强、被告李俊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青岛中恒泰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寿光鼎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山东省寿光市金光街以北迎宾路以东世豪华府商业楼A区享有抵押权,有权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 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青岛中恒泰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寿光鼎豪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林志强、被告李俊颖、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就本案纠纷再无争议。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山东寿光鼎豪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林志强、被告李俊颖负担。由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山东寿光鼎豪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林志强、被告李俊颖于2016年11月27日前给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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