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耿美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3****622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2687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恢1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5180322.95元,利息、罚息等1197363.3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7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6377686.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131265元。 三、被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7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6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万国骅、朱玲湘对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万国骅、朱玲湘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履行了质押保证金700000元,其有权在700000元质押金限额内向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81元,由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万国骅、朱玲湘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万国骅、朱玲湘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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