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蓝雪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806****5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11196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37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终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张作峰、佫艳芳、石家庄蓝雪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910162017318796的《综合授信合同》。 二、被告张作峰、佫艳芳、石家庄蓝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小飞截止到2019年7月30日的借款本金1130000元、利息60967.55元、逾期罚息22187.85元,以及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张作峰以其名下抵押房产(长安区体育南大街华兴生活小区28-1-602,房产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第0033727号)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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