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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监利县隆翔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吴绪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455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08民初128号
    案号 (2016)皖0208执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4
    发布日期 2016-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监利县隆翔农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6000元及违约金(以57.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标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71元,由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71元,被告监利县隆翔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4200元(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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