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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国税不罚〔2018〕1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时间分别为2018-01-19,2018-01-05,2017-04-26,2017-05-04;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时间为2017-04-25,于2018年02月11日向税务机关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该户轻微,在限期内改正,决定不予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11
    决定机关 云南省开远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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