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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康洪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688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2309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17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7-03-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洪波、李晓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侯小贷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 1000000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15年6月5日,自2015年6月6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达州莱克、莱克投资、莱克汽车对被告康洪波、李晓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康洪波、李晓风追偿。 案件受理费154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90元,公告费260元和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康洪波、李晓风、达州莱克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莱克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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