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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康洪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688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20民终38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川2021执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6
    发布日期 2016-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四川莱克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汉兵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 二、由被告四川莱克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康洪波、李晓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00元,由被告四川莱克汽车有限公司、四川莱克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康洪波、李晓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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