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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广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5MA****BU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4民初10481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恢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1-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邢占理、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郑州广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邢岑、史凤兰确认,截止2019年9月27日,被告邢占理尚欠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 700 000元及利息 63 586.08 元(含罚息、复利),共计3 763 586.08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邢占理自愿定于2019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于2019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定于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全部借款(具体数额以结清本息之日起原告系统出具被告邢占理贷款账户详细信息为准); 二、被告邢占理自愿于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原告律师费37 63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18 605元及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郑州广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邢岑、史凤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具体详见质押清单)在上述借款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其他相关费用和原告为了实现主合同债权及质押权的有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邢占理、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郑州广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邢岑、史凤兰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一笔款项,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还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六、双方无其他争执。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7 209元,减半收取为18 605元,由被告邢占理负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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