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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77****75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3民初737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2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1-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句容工博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宏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90万元及利息(1.以20万元本金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2.以本金190万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3..以190万元本金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对被告句容工博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宏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16元,由被告工博城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工博城公司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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