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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市监罚处〔2021〕3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浙市监法〔2020〕8号)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伍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红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