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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12日15时00分,当事人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溪喜来登度假大酒店在西湖区西溪天堂国际旅游综合体1号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其内部地下车库垃圾集置点设置有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纸箱、蛋托、塑料盒等可回收物,不符合垃圾分类要求。经查,当事人未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未制作监督垃圾分类投放台账,仅进行了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当事人作为垃圾分类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2021年4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1-0040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关于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和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建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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