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台税一稽罚[2020]80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市弘鑫飞织鞋面厂(普通合伙)其他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7年8月,你单位去路桥五金城一间销售空调的门市部采购了8台冷空调70000.00元,因门市部没有发票,经门市部人员介绍取得徐州敏冉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品名为冷空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与徐州敏冉商贸有限公司无业务联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虚开发票行为,处罚决定:处3500.00元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2 |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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