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市监工罚字〔2020〕第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区域两分店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属于《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另外,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发布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违法广告,该情形属于《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九项“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规定、《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柒元叁角贰分(¥97.32)2、罚款玖佰柒拾叁元贰角(973.2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西安银行临潼支行(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8101115000000059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6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何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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