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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雁塔处字〔2019〕第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经营违法行为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在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治疗性药品广告中,未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80000元(捌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07
    决定机关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何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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