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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莲湖案字〔2018〕第1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属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2、对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以600元罚款,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4
    决定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何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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