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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1****09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780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9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2月23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67929.5元,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35010120150004033(借款本金为1820元)、35010120150004057(借款本金为21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6日止。)(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对前述债权应通过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二、被告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5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对前述债权应通过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三、被告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对前述债权应通过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四、被告蔡建设、蔡吉林应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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