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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1****09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783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30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3501012014000444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但应扣减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归还的利息共计687417.51元。)(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对前述债权应通过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二、如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以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南安市仓苍镇大泳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南建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1568号、第01051614号;土地证号:南国用(籍)第0008032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南房他证项押字第20120399号]在编号35100620120009822《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本金41000万元担保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对前述债权应通过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三、如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以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南安市美林办事处庄顶村、梅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国用(籍)第0007065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为:南土他项(籍)第20120357号]在编号35100620120009823《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本金1886.6万元担保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对前述债权应通过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四、被告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4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对前述债权应通过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五、被告蔡建设、蔡吉林应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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