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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1****09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初1456号,(2018)闽05执1324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7-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180万元及计算至2016年5月26日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9241839.35元(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权应通过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二、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权应通过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三、如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蔡吉林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89号金晖新村1#、2#楼1层01店面及2层01店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榕房权证R字第1331443号、榕房权证R字第1331283号;他项权证:榕房他证TR字第1447758号、榕房他证TR字第1447759号)在编号为2014年恒银榕借高抵字第00031124001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7316万元及相应计算至2016年5月26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应在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向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五、被告蔡建设、王丽琴(以其与蔡建设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蔡吉林、周嘉萍(以其与蔡吉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蔡建生、洪锦云(以其与蔡建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建设、王丽琴、蔡吉林、周嘉萍、蔡建生、洪锦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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