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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7103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4民初736号
    案号 (2022)京04执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利邦国际品牌有限公司(Trinity International Brands Limited)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BANK OF CHINA(HONG KONG) LIMITED]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港币76 760 976.67元、逾期利息(分两部分合并计算:第一部分为截至2020年6月15日的逾期利息,金额为港币4 302 821.02元;第二部分为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计算)、行政管理费用港币500元、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73 934.53元; 二、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利邦国际品牌有限公司(Trinity International Brands Limited)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利邦国际品牌有限公司(Trinity International Brands Limited)进行追偿; 三、驳回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BANK OF CHINA(HONG KONG) 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 473元,由利邦国际品牌有限公司(Trinity International Brands Limited)、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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