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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3059****4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730民初662号
    案号 (2020)黔2730执8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恒航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 金人民币 7 300 000 元; 二、被告贵州恒航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以欠付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 款本金为基数(7 300 000-已清偿本金)向原告支付自 2019 7 年 12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还毕本息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6 月 20 日期间按月息 5.8‰计息;2020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还毕本息之日止按月息 8.7‰计 息); 三、被告周丽、徐颖对上述一、二判项所列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后,被告周丽、徐颖承担债务后享有对被告贵州 恒航实业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四、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黔 (2019)龙里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6617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所载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贵州省顺鸿卫生用品 有限公司在抵押物承担债务后享有对被告贵州恒航实业有 限公司的追偿权; 五、如被告周丽、徐颖、贵州省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各自承担超出一、二判项债务 1/3 份额以外部分,享有对未 满足一方一、二判项债务 1/3 部分的追偿权,追偿的总金额 不得超出其承担的责任限额,被告周丽、徐颖向贵州恒航实 业有限公司追偿范围限于(2019)龙里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6617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项下抵押物价值范围内); 六、驳回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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