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一稽罚[2019]218 |
违法行为类型 |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5年至2016年,在与上海丞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你单位采购部主管宁雷经手,以资金的回流的形式支付64.52万元的手续费取得上海丞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发票详细信息见附件1: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发票明细。这73份发票金额合计7211393.05元,税额合计1225936.95元,价税合计8437330.00元。进项税额1225936.95元已申报抵扣,金额7211393.05元,计入2015年成本2543623.92元,计入2016年成本4667769.13元。你单位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乐清市乐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关于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2015、2016年度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的专项审记报告”,审记报告中支出:你单位2015年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32124617.24元,将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3751083.92元;你单位2016年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30975249.83元,将你单位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25699124.26元;你单位向乐清市税务局北白象分局提出退还多缴的2015年和2016年企业法所得税的申请报告,北白象税务分局受理后经审核向乐清市税务局提请退税,乐清市税务局于2019年5月17日退还了你单位2015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35015.26元和2016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96177.32元。乐清市税务局北白象分局于2019年7月15日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对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企业所得税报表更改做了说明,并说明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报表在金税上已做了修改,但2015年申报表不能修改,因此系统显示你单位2015年还是盈利。由于管理部门已认可了你单位2015年和2016年企业所得税报表修改后的结果(2015年亏损3751083.92元和2016年亏损25699124.26元),故2015年和2016年分别全额调增2543623.92元和4667769.13元后,仍为亏损,没有应补征的企业所得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处罚决定:1.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1225936.95元处以0.55倍罚款,计674265.32元。2.对你单位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61296.85元处以0.55倍罚款,计33713.27元。3.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717978.5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0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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