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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庐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浙江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吕*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吕*等从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员工未正确穿戴绝缘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规冒险进入带电设备内部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墩头机等设备设施上设置“小心触电”、“严禁开启”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