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市监罚处〔2019〕6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于案发后2019年12月11日完成对一台锅炉的外部检验、且当事人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数量不满3台等实际情况,并参考《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部分《分则》第四章特种设备类第二十三条(二)裁量标准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拟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二台未经定期检验的通用门式起重机械(注册代码为“42703301********0005”、“42703301********0006”);二、处以罚款9万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30 |
决定机关 |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叶祖成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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