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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顺市监北罚字〔2019〕2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佛山市顺德区加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食具消毒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不合格的食具消毒柜3台;二、没收违法所得950元;三、罚款127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8
    决定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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