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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宁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国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176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澄商初字第0887号
    案号 (2014)澄执字第02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28
    发布日期 2015-03-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裕年、刘爱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82500元及相应的逾期罚息(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508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   二、张裕年、刘爱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110833元。   三、江阴益华担保有限公司对张裕年、刘爱容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江阴益华担保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钟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锦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宁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肖海翔、叶祖论在6.7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江阴华鑫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江阴市华士镇新华路35号的房地产即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4832号的房屋他项权证项下17755.88㎡房屋在3393.93万元范围内和澄土他项(2012)第775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14181㎡土地使用权在595.6万元范围内,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2451号的房屋他项权证项下12337.91㎡房屋在2668万元范围内和澄土他项(2012)第357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14650㎡土地使用权在615.3万元范围内、澄土他项(2012)第359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2451㎡土地使用权在102.94万元范围内,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2445号的房屋他项权证项下2067.34㎡房屋在450.3万元范围内和澄土他项(2012)第35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3530㎡土地使用权在148.26万元范围内,以前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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