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公(峤)行罚决字[2021]022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20日09时许,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温岭市峤峰工具有限公司的值守人员陈某友年龄超过60周岁,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温岭市峤峰工具有限公司七日内整改,决定给予温岭市峤峰工具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0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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