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诺雅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68****273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09087号 |
案号 | (2018)沪0115执26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2 |
发布日期 | 2018-03-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戴锦玲借款本金71万元,该款于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15万元,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15万元,余款31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戴锦玲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剩余未还的借款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按实计算); 三、被告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 四、被告邱福昌、邱佳华、上海诺雅工贸有限公司、张国昌对被告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条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6,030元,减半收取计8,015元,由被告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邱福昌、邱佳华、上海诺雅工贸有限公司、张国昌负担,被告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邱福昌、邱佳华、上海诺雅工贸有限公司、张国昌于2017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戴锦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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