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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270****5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1民初602号
    案号 (2019)闽0105执恢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20-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志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国强偿还借款本金558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4000万元从2014年5月24日起计算,300万元从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45万元从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55万元从2014年10月17日起计算,700万元从2014年11月3日起计算,295万元从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190万元从2014年11月14日起计算,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董国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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