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三稽罚[2020]537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银康中书堂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通过个人取得宿迁英和吉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22781814、22781815,开票日期:2018年3月22日,发票内容:广告费,金额合计190291.26元,税额合计5708.74元,价税合计196000元。上述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通过个人取得丽水市东门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41219821,开票日期:2018年7月20日,发票内容:纸制品*打印纸、*绘图测量仪器*计算器、*纸制品*油性复印纸、*印刷品*笔记本、*纸制品*档案盒,金额39854.36元,税额1195.64元,价税合计41050元。上述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以上违法事实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9,262.5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29,631.2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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