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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亿罗秀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967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646号
    案号 (2016)冀1127执6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5
    发布日期 2016-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李书生、何财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孙维凯工程款1115339.05元。 二、被告河北亿罗秀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三人沈立壮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孙维凯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不应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7408元,由原告孙维凯承担3549元,由被告河北亿罗秀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书生、第三人何财金承担13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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