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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M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湛仲字第59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104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6
    发布日期 2018-03-16
    已履行 550363.18
    未履行 907615.62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申请人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53700.8元、律师费75133元、保全费5000元及担保保险费32000元; 如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覆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清求。 -由申请人东莞市巨高机床 三、本案仲裁法用由申请人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承担20945元,被申请人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承担20945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预缴,由被申请人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迳付其应承担的仲裁费20945元给申请人巨高机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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