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应急罚〔2019〕0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北仑海涛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为员工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8月1日、6日,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移交的《现场检查记录》(浙应急检记〔2019〕0702号)法律文书,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查,省厅7月25日检查的生产车间,企业主体为海涛机械公司。执法人员随即查阅海涛机械公司相关台帐资料,询问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安保科科长廖某某、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海涛机械公司董事长水某某、海涛机械公司班组长孙某某、电焊工曹某某、祝某某,获取了相关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8月08日对海涛机械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事项立案调查。 海涛机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从业人员曹某某、祝某某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从事焊接作业;2、喷漆作业房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探头安装位置距地面约为1.8米,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1.1条的要求;3、油漆中转仓库未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1的要求安装通风设备、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条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4、为喷涂作业场所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面具与现场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附录A.1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1、从业人员曹某某、祝某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从事焊接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海涛机械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喷漆作业房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探头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海涛机械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3、油漆中转仓库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海涛机械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4、未为喷漆作业场所从业人员配备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海涛机械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海涛机械公司上述四项违法行为,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30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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