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钱湖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危害结果,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罚款计算公式表述为:罚款金额=罚款基数×违法情形系数×违法情节系数×违法次数系数×地段系数)及第十九条第二款(计算所得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最低限额的,以最低限额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9 |
决定机关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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