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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博伦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丽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205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商初字第00619号
    案号 (2015)熟执字第017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4
    发布日期 2015-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博伦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426416.67元、罚息人民币45500元、复利人民币17977.48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日止的罚息按照10.5‰计算)。 二、被告常熟市博伦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115625元、罚息人民币147187.5元、复利人民币13281.36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日止的罚息按照11.25‰计算)。 三、被告常熟市博伦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垫付款人民币2499967.36元及罚息(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的罚息人民币158435.43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日止的罚息按照9.75‰计算)。 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由被告常熟市博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四、被告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王正鹤、杨玉芳、徐丽娜、傅京朝对被告常熟市博伦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在最高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4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92346元,由被告常熟市博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王正鹤、杨玉芳、傅京朝、徐丽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9234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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