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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0〕130185200003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4
    决定机关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周广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