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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632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2民初4070号
    案号 (2020)苏0322执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倪瑞雪各项损失共计110928.2元(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户名沛县人民法院账号32050171723800000118-00763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沛县沛城分理处);二、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原告倪瑞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79元,由原告倪瑞雪负担5464元,由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6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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