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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梅建房罚字[2018]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预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建房罚字[2018]第2号通化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羿职务:董事长联系方式:15584827777地址:柳河县前进街十区110丘10栋103号(柳韵河畔A10-103门市)经查实,你(单位)开发建设的(龍源佳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法预订商品房。经本单位调查取证共确认该项目违法预订2户(1#-1-501、3#-1-702)共计违法收取预订款60,000.00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住建部令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根据住建部令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1万元。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梅河口支行。地址:梅河口市梅河口大街2015号,账号0806221011200530154。缴款前请到梅河口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开具缴款凭据到指定银行缴款,罚款上缴国库。被处罚人如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2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1
    决定机关 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