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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卫公罚【2021】4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公示检测结果。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陆佰圆整(¥5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7
    决定机关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