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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建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9851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港商初字第00122号
    案号 (2016)苏0602执1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日期 2017-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建、夏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01591.47元及截止2016年1月6日的利息133569.97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701591.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9997%计算)。 二、被告陈素兵、顾玉、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张建石、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建、夏云追偿。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以被告许建保证金(账号尾号5921)内的人民币3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4年9月25日起的孳息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36490元,由被告许建、夏云、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陈素兵、顾玉、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建石、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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