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素兵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19851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通商初字第01164号 |
案号 | (2016)苏0612执15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3 |
发布日期 | 2016-12-29 |
已履行 | 172066元 |
未履行 | 24060256.95元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138309.95元,并按年息7.8%上浮60%分段支付:2500万本金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的利息,24156187.96元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的利息,24146268.82元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的利息,24138464.95元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的利息,24138452.95元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8月11日期间的利息,24138309.95元自2015年8月12日至全部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被告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对处置被告南通金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崇川区观音山街道青年东路南侧、太平南路东侧(观音山纺织服装交易中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在25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家荣(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金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斯波冉家纺有限公司、南通迪威环保科创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江中特种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家家友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家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817元,由七被告承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不服判决的数额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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