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市监案字[2017]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牛肉豌豆和蒜香豌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由于无确凿证据证明上述涉案食品被检出大肠菌群超标是当事人储存及销售过程中导致的,又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在不知道上述食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购销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肆圆整(¥54.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9 |
决定机关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罗忠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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