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嘉环罚字〔2017〕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嘉兴市塘汇街道和风路1651号的沥青搅拌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由监测人员对沥青搅拌站导热油炉烟气排放口有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布点监测。采集的废气样品经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析,样品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为58.5mg/m3,二氧化硫浓度平均值为1102mg/m3,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为667mg/m3,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超过了国家相关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17年9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责改〔2017〕21号),于2017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环罚告〔2017〕24号),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肆佰元整(罚款人民币107,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4
    决定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