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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公(消)行罚决字〔2017〕106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博山社区高丰社区安置房(湘南公寓四期)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改正。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2017年8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6
    决定机关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章锡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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