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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综执罚字[2017]5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17年5月9日22时30分时,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在南湖区中环东路与广益路交叉口以北的妇保院二期工程工地使用运输车辆进行泥浆外运施工,产生噪音污染环境,并由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22时40分责令其停止施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17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南综执告字〔2017〕5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22时至22时40分在擅自南湖区中环东路与广益路交叉口以北的妇保院二期工程工地使用运输车辆进行泥浆外运施工,产生噪音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2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章锡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