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 南 )安监管罚〔 2017〕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章锡根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安监管罚〔2017〕10号被处罚人:章锡根性别:男年龄:55岁联系电话:13505738310身份证号:330102********0017家庭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姚庄路6号所在单位: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单位地址:嘉兴市中山东路1135号邮编:3140002017年2月14日10时40分许,由章锡根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嘉兴市妇幼保健院二期建安工程停车楼项目,在三楼汽车坡道进行钢结构玻璃雨棚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本局根据南湖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嘉兴市妇幼保健院二期建安工程“2.1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就章锡根涉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查处。现查明,章锡根作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13张,证明事故发生时工作场所的情况。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证据三:询问笔录12份,被询问人章锡根、孙红波、陈泽赞、杨勤等人的陈述,证明章锡根作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证据四: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章锡根的2016年度收入证明及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章锡根的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证明章锡根2016年度收入人民币174066.56元;证据五:朱向前身份证复印件1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份、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证明朱向前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及死亡后得到了相应赔偿;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章锡根公民身份。2017年5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章锡根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安监管罚告[2017]10号)和听证告知书(南安监管听告[2017]8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章锡根授权处理“2.14”事故的合法委托代理人孙红波,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章锡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章锡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贰佰贰拾元整(522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08 |
决定机关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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